在租屋的日常中,為了維持環境整潔、安寧與共同生活秩序,房東常會要求租客遵守所謂的「生活公約」,或遵守公寓大廈規約。
但如果租客沒有遵守,房東可不可以因此提前終止租約、甚至請租客搬走?
答案是:可以,但必須依法定程序,並不是房東請租客搬走,租客就得馬上搬走。
以下整理為一般租屋雙方都能看懂的完整解析。
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438條:
「1.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2.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白話解釋:租客若違反契約中約定的使用方式,房東不能直接終止租約,必須先提醒、先阻止,租客持續不改善,房東才有終止契約的權利。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38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 白話解釋:即使房東確實有合法理由要終止租約,也不能要求租客立即搬離,而是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通常會使用存證信函留證),並且至少提前三十天告知,同時還要提出足以證明租客確實違規的事證,整個程序才算合法有效。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生活公約與社區規約什麼時候才算有效?
要讓生活公約或社區規約對租客產生拘束力,前提是在簽約時就要讓租客知道其內容,且租客明確同意。
並不是房東事後補充、口頭叮嚀、或貼張公告就能算數。
是否具有拘束力 | 情況 |
| ✅ 有效 | 公約內容在簽約時就已經說明,並寫進租賃契約或作為附件,租客有同意 |
| ❌ 無效 | 口頭宣告、公告貼紙、入住後才增加或修改,但租客未同意 |
簡單說: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在簽約時就告知,並且租客也同意才行。
🦂 延伸閱讀:房東訂的生活公約一定要遵守嗎?
💜 延伸閱讀:房東說可以養寵物,但管理員說社區禁止養寵物?到底誰說的算呢?
房東什麼情況可以合法終止租約?
要合法終止租約,流程大致會是這幾個步驟:
- 生活公約確實已經成為契約的一部分
- 房東先提醒、制止過租客
- 租客明知仍持續違規
- 房東以書面提前 30 天通知終止,並附違規證據
符合這四點時,房東終止租約才是合法有效的喔。
結論
生活公約本身不是「房東說了就算」,它必須在簽約時讓租客明確知道並同意,才能發揮拘束效果。若租客後續未配合,房東也不能直接要求搬離,而應先提醒、再制止;租客仍持續不改善時,房東才有終止契約的正當理由。即使如此,房東仍需以書面、提前 30 天通知租客,並提出違規證據,才能合法辦理提前終止租約。
整體來說,在租屋關係中,真正能避免爭議的關鍵並不在於生活公約寫得多嚴、規定多細,而是在簽約當下是否有把規範、期待和使用方式「講清楚、說明白」,並且讓雙方都明確了解與同意。當雙方都明白、都認同,後續就比較少誤會與摩擦,租屋關係也自然能更順暢、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