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最怕的其中一件事,就是房東某天突然說:「下個月房租要調漲喔。」
但房東到底能不能這樣做?能不能漲?其實要看「租約類型」和「契約有沒有寫」。
許多誤會都是因為不清楚「定期」跟「不定期」租約的差別,結果雙方各講各話。下面就用最不廢話的方式,帶你快速弄懂漲租的規則。
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442條: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有期限的租約(定期租約)期間內,房東不能依這條調漲租金。沒有期限的不定期租約,房東如果想調整,必須向法院申請,不能自己決定。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42條]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 白話解釋:租約正在跑、期間還沒到期,只要契約沒有寫清楚調整方式,房東就不能說漲就漲。物價上漲、房貸變高、行情變動,都不是合法的調漲理由。
⚖️ 法律來源:[內政部法規檢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定期租約:沒到期不能漲,到期後再談
定期租約就是契約裡寫得很清楚:「租到什麼時候終止」。
這種租約規則最簡單:
- 契約還沒到期 → 不能調漲租金
- 到期後 → 雙方重新談,再重新簽約(要漲、要降、要續租都可以)
唯一例外就是簽約時契約內已經寫好(例如:五年長約):
- 每年調整多少
- 第二年租金是多少
- 依 CPI 調整
既然雙方簽名、條款寫明,那就是有效的調整方式。
不定期租約:房東可以提,但調漲不是房東單方面說了算
不定期租約通常是這樣變成的:
- 原本一年租約到期
- 租客還住著
- 房東也照樣收租
- 沒重新簽約
這樣就自動變成 不定期租約。
在這種租約裡:
- 房東可以說想調整租金
- 租客可以選擇同意或不同意
- 租客不同意 → 房東不能強迫,也不能自己把租金調高
如果房東堅持調整租金:
→ 必須向法院聲請酌增租金(就是民法第442條)
法院裁定前,租金都維持原金額。
→ 一句話總結:不定期租約的調漲金額不是房東決定,是法院決定。
📜 延伸閱讀:不定期租約是什麼?
🔮 延伸閱讀:要如何預防租約變成不定期呢?
🧙♂️ 延伸閱讀:租金到底有沒有上限?
什麼契約條款會讓漲租合法?
雖然法律限制很多,但如果契約本來就寫清楚、雙方也都簽了,那條款就是有效的。
(1)契約內有固定調整方式
例如:
- 每年調 3%
- 第二年租金固定多少
- 依 CPI 指數調整
這種在長期租約裡非常常見。
有寫、有簽 → 調整自然有效。
(2)契約約定可以提前終止
新版定型化契約會問你要不要勾選:
- ✅ 得提前終止
- ❌ 不得提前終止
如果勾了「得提前終止」:
- 需提前 X 個月通知
- 沒按通知期 → 額外負擔(最高 1 個月租金)
提前終止後重新談租金,就是一條合法程序。
如果因提前搬家有違約金、拆裝費等成本,也可以協商或申請調解。
法院怎麼判斷「合理漲幅」?
如果合約內沒寫調漲方式、雙方談不攏、又是不定期租約,最後進法院時,法官會參考:
- 同區域類似房子的租金行情
- 物價指數、通膨率
- 房屋修繕或維護成本
- 雙方整體權益與負擔
法院不會讓人亂開價,也不會無限制地同意調漲,而是找一個合理的範圍。
結論
漲租能不能成立,其實就取決於三件事:租約本身是定期還是不定期、契約裡有沒有寫清楚調整方式、以及房東在提出調整時有沒有按照法律程序處理。如果是定期租約,只要還沒到期,就不能調漲;若是不定期租約,雙方可以討論,但如果談不攏,就需要由法院依行情與合理性來判斷。
如果契約從一開始就明確寫了調整條件,那麼依契約辦理就是最直接的方式。只要把這些基本原則弄清楚,不論對房東或租客,漲租這件事都會變得更透明、更好溝通,也能避免許多不必要的誤會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