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屋實務中,常見房東在簽約後、租約到期,或提前終止租約進行點交時,要求租客將租賃契約繳回。
不少租客會以為這是正常流程,甚至認為租約已經簽完、或租期已經結束,留存契約似乎沒有實際用途,因此為了避免與房東產生衝突,選擇配合房東的要求。
但事實上,不論是在簽約後、租約期間、租約到期,或提前解約的任何階段,要求租客繳回租賃契約,早已被法律明文禁止。
法律怎麼說?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 白話解釋:住宅租賃契約從雙方簽名那一刻起就正式生效,而且法律明確要求,房東與租客必須各自留存一份契約正本。這不是選擇題,也不是慣例問題,而是強制規定,目的在於確保雙方都能清楚知悉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並在發生爭議時,有最基本的書面證據可以主張。
⚖️ 法律來源:[內政部法規檢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另規定:
「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 白話解釋:不論是簽約後、租約期間、租期屆滿,或提前解約、退租點交,房東都不得要求租客繳回租賃契約。只要契約中出現「租客須交回契約書」的約定,就屬於政府明文禁止的條款,法律上直接認定為無效,租客沒有遵守的義務。
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保障租客在租約結束後,仍能保留最基本的法律證據,避免日後發生押金返還、修繕責任或其他爭議時,連最基礎的契約內容都無法提出。
⚖️ 法律來源:[內政部法規檢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
答案其實很簡單:
👉 因為租賃契約就是證據,而且往往是「最重要的證據」。
1️⃣ 租約履行期間,需要明確的書面憑證
租金金額、押金數額、修繕責任歸屬、提前終止租約的條件與後果,全部都必須回到租賃契約的約定內容來確認。
2️⃣ 租約結束後,仍然「持續有用」
即使已經退租,實務上仍可能發生以下情況:
- 押金是否應返還
- 是否存在不當扣款
- 是否產生租金或修繕爭議
- 稅務申報、補助申請或居住證明需求
👉 如果租客手上沒有租約,就等於在爭議發生時失去最基本的立場。
只簽一份、簽完就被房東收走,更危險
在實務上,確實有不少房東是這樣操作的:
- 只準備一份租賃契約
- 租客簽名後,契約即由房東收走
- 租客手上完全沒有任何留存
這樣的做法風險非常高,因為:
❗ 租客往往無法完整掌握實際的契約內容
❗ 日後一旦發生爭議,可能連最基本的書面證據都無法提出
❗ 甚至存在契約內容事後遭片面主張、或被質疑與原約定不一致的風險
也正因為這類爭議在實務上屢見不鮮,法律才會同時明文規定:
👉 租賃契約必須由租賃雙方各自留存一份正本
👉 並且禁止約定租客須繳回契約書
這不是形式問題,而是對基本權利與證據地位的保障。
房東要求繳回租約,租客一定要照做嗎?
❎ 不需要。
只要房東的要求是基於租約條款,或僅是口頭要求,而內容是要求租客繳回租賃契約,租客都沒有任何遵守義務。
即使該內容真的寫在契約中,也因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所列的不得記載事項,而屬於無效約定,對租客不具拘束力。
🤡 延伸閱讀:什麼是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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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結論
租賃契約依法必須一式兩份,由房東與租客各自留存正本。即使租期已經結束,租客仍有權自行保存契約作為日後可能發生爭議時的證據。房東不得要求租客繳回租約,即使契約中真的寫了相關內容,也因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而屬於無效約定。租約不是房東單方面的文件,而是租賃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