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最常見的糾紛之一,就是「能不能提前終止契約」。
租客會問:
「我還沒入住,可以不租嗎?」
「我現在不想租了,能取消嗎?」
房東則會問:
「租客說不租就不租,這樣合理嗎?」
「可以向租客索賠嗎?」
要回答這些問題,其實只需要掌握一個重點:
👉 「可不可以提前終止」完全取決於契約怎麼寫,而不是看誰怎麼做。
下面就以簡單、順暢的方式,把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則完整整理給你。
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 白話解釋: 撤銷只適用詐欺、脅迫、重大錯誤這些特殊情況。單純後悔、不想住或臨時變卦,不能當撤銷理由。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14條]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白話解釋: 租金、租期、押金、地址談妥,租賃契約就成立。入住、付款、簽紙本,都不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53條]
《民法》第450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 白話解釋: 一年租約就要租滿一年。除非契約有寫可以提前終止,否則不能中途退出。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50條]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 白話解釋:契約有勾選「得任意終止」 → 租客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若未提前通知 → 最高賠 1 個月租金。
⚖️ 法律來源:[內政部法規檢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提前終止租約的核心:一切依契約來
以下是三種最常見的契約情況:
1️⃣ 契約寫「得提前終止」=可以退(但需遵守程序)
👉 如果契約中明確約定租客得(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代表:
✅ 租客有權提前退租
✅ 必須提前至少 30 天書面通知房東
✅ 若沒提前通知 → 最高賠償一個月租金
這種情況最單純,雙方依契約處理即可。
2️⃣ 契約寫「不得提前終止」=原則上不能退(但法律有例外)
這代表:
❌ 租客不能因個人因素就不租
❌ 提前退租會被視為違約
❌ 房東可以請求「實際損害」的賠償
常見損害包括:
- 空窗期租金
- 找新租客的成本
- 仲介費
- 若新租金較低 → 價差損失
同時也要注意:
📌 賠償金額必須以「實際損害」為準,不得任意喊價。
📌 即使契約寫「不得提前終止」,只要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允許的法定事由,租客仍然可以合法提前終止不用賠償。(本篇不展開細節)
3️⃣ 契約沒寫提前終止=視同「不得提前終止」
許多租客誤以為「沒寫=可以退」。
事實完全相反:
👉 契約沒寫 → 視同不能提前終止 → 必須租到期
若租客因個人因素退租,多半需賠償房東的實際損害。
同時也要記得:
📌 即使契約沒寫,只要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法定事由,租客仍然可以合法提前終止不用賠償。
常見誤會(但全都不成立)
❌ 「還沒入住,所以不算成立吧?」
→ 錯。契約談妥就成立。
❌ 「沒付訂金,所以可以反悔吧?」
→ 錯。訂金不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
❌ 「我用撤銷就可以不租了。」
→ 錯。撤銷有嚴格法律條件。
❌ 「押金給你當違約金就好。」
→ 錯。押金不能自動拿來抵賠償。
👹 延伸閱讀:租房是否一定需要合約?
🦴 延伸閱讀:訂金與押金有何不同?
提前終止規則一覽
契約內容 | 能不能提前退租? | 是否需提前通知? | 是否需賠償? |
| 得提前終止 | ✅ 可以 | 須提前 30 天 | 未預告=最高 1 個月 |
| 不得提前終止 | ❌ 原則上不行(法律例外除外) | – | 依實際損害 |
| 沒寫提前終止 | ❌ 視同不得 | – | 依實際損害 |
| 撤銷(法律允許) | ✅ 可撤銷 | – | 契約自始無效 |
結論
提前終止租約只要雙方合意,其實隨時都能辦理。但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能不能提前終止就不再取決於當事人的想法,而是依照契約的約定、通知是否符合規定、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整體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
掌握這些原則後,租客與房東在面對退租問題時,都能較順暢地處理情況,減少誤會與爭議,讓租屋過程更加透明、安全、可預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