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後尚未入住,租客或房東可以反悔不履約嗎?一篇搞懂所有規則

在租屋過程中,最常出現的誤會之一就是:
「簽約了,但人還沒搬進去,到底能不能反悔?」

租客會想:「我都還沒入住,現在不租應該沒事吧?」
房東也可能以為:「他還沒住進來,我不租給他應該不算違約?」

但實際上,法律完全不是這樣看的。
出租、承租到底能不能反悔、會不會違約、需不需要賠償,
關鍵不在於「是否入住」,而在於「契約是否已經成立」。

以下用最簡單、最明瞭的方式一次整理給你。

 

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 白話解釋: 撤銷成功的話,契約會被視為從一開始就不存在。不過,撤銷契約只適用於詐欺、脅迫、重大錯誤等特殊情況;單純後悔、不想住或臨時變卦,不能作為撤銷理由。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14條]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白話解釋: 只要雙方以任何方式談妥租金、租期、押金、地址等內容,租賃契約就已經成立。是否入住、是否付訂金、是否簽紙本,都不影響契約效力。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53條]

《民法》第450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 白話解釋: 定期租約(例如一年)原則上要租到期,中途不能隨意解約。能不能提前終止,要看契約是否有寫。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50條]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 白話解釋:契約有勾選「得任意終止」 → 租客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若未提前通知 → 最高賠 1 個月租金。

⚖️ 法律來源[內政部法規檢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法》第216條第1項: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 白話解釋: 若提前退租造成對方損害(如空窗期、仲介費、刊登費、租金價差等),可以求償,但金額必須合理且能證明。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216條]

《民法》第565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白話解釋: 房仲的任務是提供訂約機會或協助雙方完成契約,因此產生報酬關係。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565條]

《民法》第568條第1項: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 白話解釋: 房仲只要讓租約順利成立,就完成法定任務並可收取仲介費。後續是否入住、是否反悔、是否提前終止,都不影響房仲的報酬權。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568條]

 

契約成立後、尚未入住的情況怎麼處理?

 

1️⃣ 契約有寫「得提前終止」 → 可以取消,但需按規定

若契約明確約定可提前終止:

  • 必須提前至少 30 天通知
     
  • 未提前通知 → 最多賠償 1 個月租金
     
  • 是否入住不影響退租權利
     

這種情況最清楚,雙方依契約即可。

 

2️⃣ 契約寫「不得提前終止」 → 未入住也不能反悔

未入住 ≠ 可以不租。
契約寫不得提前終止時:

  • 反悔屬違約
     
  • 需賠償對方「實際損害」
     

常見損害如:

  • 空窗期租金
     
  • 仲介費
     
  • 刊登費、帶看成本
     
  • 若新租客租金較低 → 租金差額
     

金額須合理且能證明。

 

3️⃣ 契約沒寫提前終止 → 視同不得提前終止

很多人以為:

「沒寫=兩邊自由退」

完全相反。

沒寫 → 視同不得提前終止。
未入住也不得任意反悔,仍需依「實際損害」賠償。

 

房仲費規則:契約成立=報酬成立

房仲屬於「居間人」,而居間報酬的基準是:

👉 契約是否因房仲的媒介而成立

也就是說:

  • 租客反悔 → 仲介費仍然成立
     
  • 房東反悔 → 仲介費仍然成立
     
  • 未入住、不履約 → 仍不影響房仲權利
     
  • 有損失的一方,可以向違約方求償,而不是向房仲要求退費
     

房仲不是「損失吸收者」,因為他們已完成法定任務。

 

🔮 延伸閱讀:租約審閱期是什麼?

📚 延伸閱讀:付訂金後反悔拿得回來嗎?

🕯️ 延伸閱讀:得任意/不得提前終止契約的差別?

⚗️ 延伸閱讀: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嗎?

 

租約反悔/退租規則快速總覽

契約內容

是否能提前退租?

是否需提前通知?

是否需賠償?

得提前終止✅ 可以✅ 30 天未通知=最高 1 個月租金
不得提前終止 不行依實際損害
沒寫提前終止 視同不得依實際損害
符合法定撤銷要件✅ 可撤銷契約自始無效
仲介費✅ 契約成立即成立不因後悔而消失

 

結論:未入住不代表可以反悔

租賃契約的效力不是從入住那天開始,而是從雙方合意的當下成立。
只要契約成立,不論有沒有交屋、入住、付訂金,都必須依契約履行。
能否提前終止,取決於契約內容;是否需要賠償,則取決於對方是否因此受到實際損害。

至於房仲費,只要契約是在房仲的媒介下成立,報酬權就成立,不會因為任何一方後悔而消失。
了解這些規則,能讓房東與租客在租屋過程中更安心、更明確,也能大幅降低誤解與糾紛的發生。

租哥小編
發布於 202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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