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界最常見的問題之一,就是:
「房東到底可不可以叫租客提前搬走?」
「租客違規,房東到底能不能立刻終止租約?」
其實判斷方法非常簡單,只要掌握三件事:
👉 租約是「定期」還是「不定期」?
👉 契約裡有沒有寫「得提前終止」?
👉 是否符合法律或契約列出的終止事由(例如:租客違法、違規、欠租或違反約定條款)?
了解這三點,你就能 100% 判斷「能不能提前終止」。
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 白話解釋: 如果房屋真的危害健康(海砂屋、輻射屋、政府公告危樓),租客可提前終止租約。隔音差、懷疑有電磁波、鄰居吵 → 不適用本條。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24條]
《民法》第450條第2項:
「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 白話解釋: 不定期租約的確規定「雙方都可以提前終止」,但實際上兩者的限制並不相同:
租客 → 可以任意終止,只要依照租金的給付週期提前通知即可(例如每月繳租=提前 30 天通知)。
房東 → 雖然民法文字上寫「得終止」,但在租客不同意搬離的情況下,房東若要合法終止,仍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所列的法定終止事由,並不是完全自由的「任意終止」。
🧞 一句話重點:不定期租約=租客可以任意終止;房東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終止理由才能終止。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50條]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 白話解釋: 不定期租約不代表房東可以隨意終止,仍需符合六大事由。只要租客違反雙方的契約條款,也屬於本條第 5 款的合法終止原因。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法第100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
「1.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2.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 白話解釋: 法條補強了土地法,是更「現代、具體」的版本。符合上述任一條 → 房東可提前終止,租客不得要求賠償。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專法第10條]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依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 白話解釋:符合上述任一條 → 房東一定可以提前終止,且租客不能主張賠償。
⚖️ 法律來源:[內政部法規檢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什麼有三套規範?但內容又看起來很像?
因為它們在法律階層中扮演不同角色:
✅ 土地法 → 不定期租約的「大原則」
✅ 租賃住宅專法 → 提供租賃更完整的保障,內容更具體、細節更清楚
✅ 定型化契約 → 行政機關制定的標準契約範本,訂明「契約必須這樣寫」
三者雖然會有重疊,並不是抄來抄去,而是:
👉 法律(原則)→ 專法(補強)→ 契約(落實到實務)三個層次互相銜接,讓租賃雙方在不同情境下都有一致的依據。
核心觀念:能不能提前終止=定期 or 不定期 + 契約內容 + 合法事由/違規事實
以下用最白話方式拆開來講:
1️⃣ 定期租約(例:一年)
✅原則:不能提前終止
除非:
- 契約有勾選「得提前終止」
- 租客違法、違規或違反契約條款
✅若契約「有寫」得提前終止
→ 房東與租客都可 任意終止
→ 不需要任何法律理由
→ 只需依契約提前通知(通常 30 天)
✅換句話說
👉 沒寫「得」提前終止的定期租約,只要租客遵守規定、沒違約,房東完全不能提前叫租客搬走。
房東不能因為:
❌ 想自住
❌ 想換租客
❌ 想漲租
❌ 租金收太少
❌ 感覺不合
就終止定期租約。
2️⃣ 不定期租約(租期到期後沒再正式續約)
最常被誤解成「房東想終止就終止」,但事實完全相反。
不定期租約是一把「雙面刃」
✅對房東
只要租客沒違規:
👉 房東不能任意終止
👉 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六大理由
👉 想自住也需要符合法律條件
👉 想換租客 → 不行
👉 想重新招租 → 不行
房東的彈性比你想得更小。
✅對租客
租客反而較自由:
📌 每月繳租 → 提前 30 天通知即可
👉 不必提供任何理由(搬家、換工作都可以)
所以:
不定期租約是「租客彈性大、房東限制多」的制度。
🧚♀️ 延伸閱讀:不定期租約是什麼?
🍀延伸閱讀:要如何預防租約變成不定期呢?
🏰 延伸閱讀:得任意/不得提前終止契約的差別?
3️⃣ 房東在哪些情況「一定」能合法終止?
✅ 租金欠繳達 2 個月
✅ 未經同意轉租/經營日租
✅ 以房屋從事違法行為(如:賭場、毒品等)
✅ 損壞房屋不修不賠
✅ 違規裝修、破壞結構
✅ 積欠管理費達 2 個月
✅ 必須重新建築、都更
✅ 租客違反契約條款(如:禁菸、禁寵物、噪音、使用方式等)
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條 →
👉 房東一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租客不得要求賠償。
最終總結
房東能否提前終止租約,不是看房東想不想、租客願不願意,而是必須回到租約類型、契約約定內容,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或契約規定的終止事由。
對於定期租約,只要租客未違規、未違法、也未違反契約內容,房東即使想自住或覺得租金太便宜,也不能提前要求租客搬離;除非契約本身有勾選「得提前終止」。
而一旦租約轉為不定期,租客可以在提前通知後自由終止,但房東仍必須符合法律明定的六大事由才能合法終止。
整體而言,定期租約保障租客穩定居住,不定期租約則讓租客更具彈性,而房東的提前終止永遠必須建立在「法律與契約允許」的前提上,而非個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