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訂金後反悔拿得回來嗎?房東與租客必懂的法律重點!

在台灣的租屋市場中,租客為了保留心儀的房子,常會先付「訂金」給房東,但若事後反悔不租,這筆錢到底能不能拿回來?而房東又是否一定能沒收?本篇文章將透過《民法》的規定與實務案例,帶你一次搞懂關於訂金的處理方式與法律真相。

 

訂金到底是什麼?

一般人所說的「訂金」,其實在法律上的正確名稱是「定金」。

根據《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也就是說,當一方收了對方支付的定金時,法律推定雙方已經成立了契約,這筆錢不只是預約費,更是一種履約擔保金。

 

訂金 ≠ 定金?名稱不重要,重點是雙方的意思

雖然日常用語中我們都說「訂金」,但《民法》中只有「定金」這個名詞具備法律效力。

然而,法院並不會單看名稱,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斷雙方的真意表示
 換句話說:即使你收據上寫的是「訂金」,但如果雙方的意思是為了擔保簽約、避免反悔,那法院還是會依定金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 延伸閱讀:訂金與押金有何不同?

 

《民法》第249條:誰反悔、誰負責

當契約無法成立或履行時,定金是否要退?退多少?關鍵在於「是誰造成的」。

根據《民法》第249條: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常見三種情況如下:

1. 租客反悔不租(可歸責於付定金者)

例如:租客臨時不想租、看到其他物件更合適
🎯 房東有權沒收全部定金

2. 房東反悔不租(可歸責於受定金者)

例如:房東將房子租給他人、臨時改變主意
🎯 租客可要求房東加倍返還定金

3. 雙方皆無過失(不可抗力)

例如:地震震垮房屋、颱風造成嚴重損壞
🎯 雖法律未明文規定,但實務上通常會要求房東全額返還定金,不需加倍

 

定金沒有法定金額限制,記得拿收據!

定金金額並無法律上下限,通常由房東提出金額,租客同意即可。不過切記:

  • 金額不要一次付太多,避免臨時反悔損失慘重
     
  • 一定要索取書面收據或轉帳紀錄,避免事後發生「房東否認收過錢」的情況
     

曾有案例是租客現場付出大額訂金,但沒留下證明,事後房東否認收款,最終無法在法院舉證而敗訴。

 

租客有三天「契約審閱期」,這段時間反悔可退訂金?

根據公平交易法及實務見解,租賃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租客享有至少三天契約審閱期。在這期間反悔,房東若拒絕返還定金,可能涉及違法。

但注意!如果租客已拿回契約審閱,超過三天後才反悔,且沒有房東違約行為,則房東可以依法拒絕退還定金。

 

🐍 延伸閱讀:租約審閱期是什麼?

 

小結:誰造成無法簽約,就由誰負責

訂金能不能退,關鍵不在名字叫「訂金」或「定金」,而在於雙方當初約定的意思最終無法簽約的原因是誰造成的。

為避免日後爭議,無論是房東或租客,都應注意以下事項:

  • 確認租客享有至少三天的「契約審閱期」
     
  • 支付訂金務必索取收據或保留轉帳證據
     
  • 訂金金額應合理,可以設為月租金的 20%~30%
租哥小編
發布於 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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