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最怕遇到這種狀況:
房東口頭允許、契約也白紙黑字寫著「可養寵物」,結果剛搬進去不久,管理員卻一句:「我們社區禁止養寵物喔!」
到底要聽誰的?房東、管委會、還是社區規約?
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226條第1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白話解釋:若房東因自己可歸責的原因,導致租客無法使用房屋達成契約目的(例如:允許養寵物但實際上社區禁止),房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226條]
《民法》第423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 白話解釋:房東必須提供能夠依照契約使用的房屋。例如若契約約定「可養寵物」,房東應確保該房屋與環境確實允許飼養。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23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項:
「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 白話解釋:社區規約具有法律拘束力,只要經住戶會議通過,所有住戶(包含租客)都必須遵守。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4.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5.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 白話解釋:若社區規約禁止養寵物,住戶(含租客)必須遵守;若只是管理員口頭宣稱,卻沒有載明於規約,則無效。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 白話解釋:只有在「正式規約」中明確記載的禁養寵物條款,才具有法律效力。管理員或管委會單方面決議並不算。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房東與租客:民法上的契約關係
房東與租客簽的租賃契約,屬於《民法》上的契約關係,雙方只要意思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
但這樣的契約仍然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生效。
如果社區本身有禁止飼養寵物的規約,那即使房東同意,也不能違反社區的共同規範。
🧟♂️ 延伸閱讀:租房是否一定需要合約?
社區規約:是「住戶共同遵守的法律」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是由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住戶)共同決議通過,目的是為了維護社區生活品質、公共安全與衛生。
若規約明確禁止飼養寵物,該規定對所有住戶都有拘束力,即使你是租客、甚至房東自己,也都必須遵守。
若規約禁養、契約卻允許:房東可能違約
如果租賃契約中明訂「可飼養寵物」,但社區規約卻禁止,就出現「房東允許但社區不允許」的衝突。
此時房東無法交付「符合約定使用」的租賃住宅,屬於違約情形。
租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並依法請求搬遷費、押金損失等損害賠償。
有爭議時,租客該怎麼處理?
① 查清社區規約內容
向管委會索取《社區規約》文件,確認是否明文載有「禁止飼養寵物」的條款。
若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管理員或管委會不得自行限制住戶養寵物。
② 若確實禁止,與房東協商終止契約
若規約明確禁止飼養寵物,房東提供的房屋即不符契約所約定的使用目的。
此時租客可依法提前終止租約,並請求房東賠償搬遷、押金等相關損失。
③ 若未禁止,管理員不得干涉
若社區規約並未禁止飼養寵物,租客依法有權飼養。
若管理員仍干涉,可向管委會溝通,必要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租屋前務必再確認
- 詢問房東該社區是否有「禁養寵物」規約
- 要求房東提供或查閱社區規約
- 將「可飼養寵物」明確寫入契約中
- 若房東不確定,可要求加註「如社區規約禁止,租客得提前終止契約並請求賠償」條款
🌕 延伸閱讀:房東訂的生活公約一定要遵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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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真正說了算的,是「規約」不是「口頭」
房東的允許,只在租賃關係中有效;
但社區規約,是全體住戶共同制定的「準法律」。
所以當房東與社區說法不一致時,就要回歸「是否載明於社區規約」這個核心準則。
如果真的禁養寵物,就依法解除;
若只是口頭說說沒有證明,那就別被唬住。
🦉 真正能養寵物的情況,是房東「同意」且社區規約「未禁止」兩者同時成立時,租客才能合法飼養。
畢竟,真正說了算的,不只是房東、也不是管理員,而是「契約 + 規約」共同決定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