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情況很常見。由於公共空間眾多,例如:樓梯走廊、客廳、浴室、廚房、洗衣機等,房東往往會訂定「生活公約」,希望藉此維護居住品質與秩序。
但問題來了:這些生活公約到底有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房東事後補加條款,租客能拒絕嗎?以下就透過法律條文與實務狀況來解析。
常見的生活公約
在租屋市場裡,常見的生活公約多以「維持秩序、保障安寧」為目的,常見條款包括:
- 公共空間應隨用隨清(廚房、浴室等)
- 禁止大聲喧嘩、聚會或打牌
- 承租人不得飼養寵物
- 限制承租對象(如:僅限女性)
- 禁止留宿異性過夜
- 違規罰款(如:新台幣1,200元)
這些規範用意良好,但涉及金錢罰則或限制基本權利時,就必須回到法律面向來審視。
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 白話解釋:只要雙方同意,不管是書面、口頭,甚至默示(如實際遵守),契約就成立。生活公約也適用這個原則。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53條]
《民法》第250條第1項: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 白話解釋:如果生活公約裡有規定違反要繳交罰款,只要雙方同意,就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250條]
《民法》第438條:
「1.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2.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白話解釋:房東可以規範租客怎麼使用房子,若租客違反且拒不改善,房東甚至可以終止契約。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38條]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 白話解釋:任何契約都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如果條款涉及歧視或侵害基本權益,該條款將屬無效。
⚖️ 法律來源:[內政部法規檢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簽了就一定要遵守嗎?
原則上,只要租客在簽約或入住時有簽署或明確同意生活公約,這些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違反時,房東可以依約要求租客履行,例如:繳交罰款。
因此,房客在簽約前務必仔細審閱生活公約,若有無法接受的條款,應立即協商或拒絕,避免日後爭議。
🎃 延伸閱讀:獨立套房、分租套房、雅房怎麼選?
👻 延伸閱讀:租房是否一定需要合約?
事後補簽的生活公約,可以拒絕嗎?
- 可以拒絕:如果是在租約簽訂後,房東才要求補簽生活公約,租客沒有義務一定要同意。
- 但若同意,就有拘束力:即使沒有簽字,只要口頭承諾,甚至透過簡訊、錄音能證明,也可能構成新契約條款,具備法律效力。
🍭 提醒:事後補簽時要特別謹慎,不要隨口答應。
租客之間的「自訂公約」有效嗎?
有些分租環境裡,租客會自己訂立「清潔公約」或「生活規則」。這些公約只在參與約定的租客之間有效,對新搬進來的租客並沒有法律拘束力。如果新租客不同意,就不需要遵守。
合理與不合理的界線
一般而言,合理且常見的規定像是「禁止養寵物」、「禁止抽菸」、「保持公共空間整潔」,大多不會有爭議。
不過,也有一些條款顯得過於奇怪或嚴苛,例如「禁止奔跑」、「晚上10點後禁止使用客廳」、「禁止朋友來訪」。這類規定雖然看似不合理,但若不涉及違法或侵害基本權益,租客若在審閱期內明確知悉並簽署同意,仍可能具有拘束力。
然而,若條款涉及歧視、限制人身自由或違反公序良俗,則可能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屬無效。
結論
生活公約本質上就是契約的一部分,只要雙方合意,就會具有法律效力。租客在簽署前,應謹慎審閱條款,並評估自己是否能接受;否則日後若違反規定,可能面臨糾紛甚至承擔違約責任。
總而言之,生活公約不是「個人喜好」,而是所有室友共同遵守的規範。簽約前想清楚,簽了就要遵守;若無法接受,就不要勉強入住。唯有如此,房東與租客才能維持良好的租屋關係,彼此住得安心、自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