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租時,很多事情都會被重新拿出來算一遍。
水電費、鑰匙、清潔狀況,最後幾乎一定會回到同一個問題——押金
租客會問:「房子已經交還,押金什麼時候退?」
房東也會想:「設備變成這樣,真的不能扣嗎?」
還有人會直接問:「租金還沒繳完,能不能先從押金扣?」
先把一件事說清楚:押金不是不能扣,但也不是想扣就扣。
界線不在感覺,而在法律。
法律怎麼說?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第13項:
「押金:指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
✨ 白話解釋:法律已經明確說明,押金的用途只限於處理「損害賠償」與「遺留物責任」。也就是說,押金是為了應付房屋或設備受損、以及租客返還房屋後留下物品所產生的處理費用。條文並沒有把租金給付納入押金的用途範圍,押金本身並不是預先保留的租金。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專法第3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
「1.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2.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 白話解釋: 這一條把押金的上限與返還時點寫清楚。押金最多只能收兩個月租金,而且不是永久交給房東。當租約結束、房屋返還,並且租賃契約所生的費用清償完畢後,房東就應該返還押金;若依法需要抵充債務,也只能在抵充後把剩餘金額退還。押金的性質,是暫時保管,而不是房東的收入。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專法第7條]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 白話解釋: 這一條是在舊有制度下常被引用的規定,用來討論擔保金是否能抵租金。但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後,押金的法律定位已有調整,實務上多不再以此作為租賃關係存續中,直接以押金抵充租金的主要依據。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法第100條]
押金的返還,到底在吵什麼?
在租屋實務裡,押金(或過去習慣說的押租金)經常被當成一個「什麼都能從這裡扣」的地方。
租金沒繳,先扣押金;牆壁有刮痕,也扣押金;雙方談不攏,押金還是被扣。
於是退租時,焦點自然集中在同一件事上:這筆錢該不該退。
也因此,押金返還成了租賃關係裡爭議比例偏高的一環。
⚠️ 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會一再提醒:簽約前要拍照、點交屋況與設備;退租時也要完成點交。沒有紀錄,責任就很難釐清。
一個一定要分清楚的觀念
現在法律用的是「押金」,不是「押租金」。
押金 ≠ 押租金。
過去確實有判決把押租金視為租金與租賃債務的擔保,在租賃關係結束前不負返還義務。
但現行制度已經把界線畫清楚:押金只處理損害與遺留物,不是租金保證。
押金能不能拿來抵租金?
答案是:要看時間點。
❌ 租賃關係「還在進行中」,不可以直接用押金抵租金。
換句話說,關鍵只在一件事:現在是不是已經退租。
- 在租賃關係還在進行時,房東及租客都不能主張用押金抵當期租金,法律不允許。
- 在租賃契約已經消滅、房屋也返還之後,若租客仍有未清償的租金、水電費、管理費或其他契約債務,房東可以依法從押金中抵充。
需要注意的是:抵充完成後,剩餘金額仍然要返還給租客。
那押金到底可以扣哪些東西?
✅ 可以扣的情況
- 租客毀損房屋或設備(超出正常使用)
- 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害(例如失火)
- 租約結束後留下大量垃圾、雜物
- 房東代墊的清運費、保管費
- 租約結束後仍未清償的租金或費用
❌ 不可以亂扣的情況
- 正常使用痕跡(合理耗損)
- 沒有點交紀錄、沒有證據
- 租賃關係尚未結束,就主張以押金抵充租金
- 純粹因為房東主觀不滿
房東不返還押金,租客可以怎麼做?
有些租客選擇忍下來,往往只是因為覺得訴訟太花時間。
但在符合法定返還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以支付命令方式請求返還押金。程序相對單純,成本也較低,是一條實際可行的路。
🧜♂️ 延伸閱讀:訂金與押金有何不同?
🌬️延伸閱讀:租屋交屋不馬虎!設備點交這樣做才保險
🌊 延伸閱讀:退租點交程序是什麼?
🐙 延伸閱讀:什麼是「原貌返還」?
最後總結
押金不是房東的獎金,也不是租客預先繳的租金,而是一筆用途受限、受法律規範的金錢。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押金不能被拿來抵租金;只有在租約結束、房屋返還之後,才會進入是否能依法抵充債務的討論。把押金放回法律設定的位置,很多爭議其實不必發生。規則清楚,對房東是風險控管,對租客也是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