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多數租屋契約都有固定期限,最常見的是一年期租約,也就是所謂的「定期租約」。簡單來說,契約中明確寫有起訖日的,就是定期租約;反之,若未訂下確切租期,或租約到期後未重新簽約,契約就可能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
進入不定期狀態後,雖然雙方皆可隨時終止合約,卻也可能產生法律風險與居住不確定性。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租期超過一年,就必須以書面契約訂立。這是為了保障雙方權益,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若未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即使雙方有共識,也會被視為「不定期租約」。因此,無論是房東或租客,簽訂書面租賃契約都是不可忽視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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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前,應多久前通知對方?
如果不希望租約變成不定期,提前確認是否續租是關鍵。當原契約中沒有約定「不續租需要提前多久通知」的相關條款時,對房東及租客來說,最好還是在租約到期前一個月主動詢問對方是否有續租意願。
若雙方都願意續租,便可提早安排重新簽訂書面契約,避免因「默示更新」而轉為不定期租約;反之,雙方決定不續租的話,房東也有充裕的時間刊登招租訊息,順利銜接新租客,降低空置風險。
如何避免「默示更新」?
如果房東不希望租約自動轉為不定期,可在契約中明定條款,例如:
「本租賃契約於期限屆滿後,如雙方未另行書面續約,契約即自動終止,不適用《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之規定。」
或是:
「本契約屆滿後,雙方不得主張續租或默示更新。」
此外,在租期即將屆滿前,房東應主動以書面通知租客不再續約,可有效阻止默示更新,避免爭議。
不定期租約的風險與建議
不定期租約是一把雙面刃:
- 對房東而言,若租客持續居住又未違約,便無法輕易終止契約,可能長期無法收回房屋使用權。
- 對租客而言,雖然彈性較大,但也可能隨時被房東終止契約,缺乏居住穩定性。
因此,最穩妥的方式,是在租約到期前,雙方重新簽訂新的書面契約,釐清後續的租賃關係與權責保障。
下次當租約即將到期時,房東與租客都應及時確認是否續約,避免合約默示更新成不定期租賃。
對房東而言,提前規劃續租或招租安排,可降低空置風險;對租客而言,重新簽約能讓居住更有保障。如此一來,雙方皆能安心延續租賃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