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拖欠房租、拒不搬離,是許多房東最頭痛的情況。在房東與租客的租屋糾紛中,「租客不繳房租」是最常見的狀況之一。
許多房東面對這樣的情形,可能會氣得想用「自力救濟」或「非常手段」──像是斷水、斷電、換鎖、封門,甚至丟出租客的家具──希望用這些方式逼對方搬走。
但這些做法真的可行嗎?其實,這樣做反而會讓房東觸法,吃上刑責喔。
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440條:租金遲延與契約終止權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白話解釋:房東只能在「先催告,後終止」的前提下收回房屋。若租客遲繳租金兩個月以上,房東可發出書面催告,並給予合理期限(例如7天),若期限屆滿仍未繳納,才可終止契約。但如果租客拒絕搬出,仍需透過法院提告與強制執行程序,而不能私自驅離。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40條]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白話解釋:不只是動手打人算「強制」,若房東以物理手段(如換鎖、斷水、斷電)限制租客進出或居住,也可能構成強制罪。例如故意換門鎖讓租客進不了門,或停水、停電讓租客無法正常生活,這些行為都被視為「對物施以不法物理力」而妨害他人權利。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304條]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白話解釋:房東雖然擁有所有權,但一旦房子租出去,租客就享有居住使用權。房東若沒有正當理由卻私自進入,就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306條]
延遲繳租或拒絕搬出該怎麼處理?
房東應該這樣做:
- 先以書面催告(建議使用存證信函或簡易電子郵件留證)。
- 給予合理期限(通常7天以上)。
- 期限屆滿仍未繳租,可依法終止契約。
- 若租客拒搬出,可提起遷讓房屋之訴,取得法院判決後,再交由強制執行程序收回。
🧛🏻 提醒:
法律並未禁止房東透過法院主張權利,但絕對禁止「自力救濟」──即便是自己名下的房子,也不能用暴力或脅迫手段驅趕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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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租客暫時繳不出房租…
有時租客因突發狀況(例如收入中斷、生病或家變)無法如期繳租,建議:
- 主動告知房東原因;
- 提出明確還款計畫;
- 以誠意溝通、書面約定,避免誤會。
房東也可透過溝通了解情況,雙方以理性、合作方式處理,遠比撕破臉更有效。
為何不能「自力救濟」?
在法律上,「自力救濟」是指在情況緊急、無法及時尋求國家機關協助時,透過自身力量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又稱為「私力救濟」或「自助行為」。
雖然這個概念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防衛行為或緊急避難)是被允許的,但在租賃關係中並不適用。也就是說,房東不能以「自力救濟」為理由,斷水、斷電或換鎖逼租客搬走。
台灣的法治精神強調「程序正義」── 即使房東是權利人,也必須透過法院與合法程序主張權利。
若房東採取斷水斷電、換鎖、封門等方式:
- 可能被租客報警;
- 警方會依《刑法》第304條、306條調查;
- 嚴重者甚至遭起訴、留下前科。
與其讓自己變成被告,不如安心依法律途徑處理。
結論:守法才是真正的保護傘
欠租的確令人頭痛,但斷水斷電或換鎖絕不是解決之道。
正確的步驟是:
📿 友善溝通 → 提醒 → 催告 → 終止契約 → 提告 → 強制執行
這樣不僅能合法收回房屋,也能避免觸法風險。
與其絞盡腦汁想著如何逼迫對方就範,不如交由法院與法官依法處理,來得更安心也更踏實。
切記,法律並非偏袒租客,而是保護雙方的權利與程序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