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有上限嗎?法律重點一次看懂

在租賃關係中,押金幾乎是不可或缺的環節。租客在入住前通常會先支付一筆押金,用來保障可能出現的租金拖欠、水電瓦斯費未結清、設備損壞或違約等情況。但押金能收多少,其實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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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押金最多兩個月

若租賃標的為住宅用途,例如整層住宅、套房或雅房,押金金額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此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專法》)的強制規定。

《租賃專法》第7條規定:

  1.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2.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這項規定也納入內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中,無論使用政府範本或自行擬定契約,皆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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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收押金的處理方式

若押金金額超過兩個月,即使雙方在簽約時同意,該條款仍屬無效。超收的部分,承租人可主張用來抵繳房租,例如收取三個月押金時,多出的一個月可直接視為下一期租金。

如承租人向主管機關申訴,出租人可能被處新臺幣3萬至30萬元罰鍰,若屢勸不改,罰鍰可提高至5萬至50萬元。

 

營業用途的租賃:無押金上限

若房屋用途為營業,例如店面、辦公室、倉庫或工廠,則不適用《租賃專法》押金上限的規定。此類租賃契約中的押金金額可由雙方自由協商決定。

法院判決多認為,營業用途屬於財產交易與營利活動,不涉及居住權,因此法律不限制押金金額。

 

店住合一:依實際用途判斷

若同一物件同時具有住宅與營業功能,是否適用押金上限,需視實際使用情況而定。

部分主管機關認為,只要有住宅用途,就應適用兩個月的押金上限。但也有法院見解指出,若該物件主要用於營業,例如位於商業區、大坪數並設有營業招牌,即使有部分空間作為居住使用,也不屬於住宅租賃,押金限制便不適用。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評估地段、面積、租金金額及營業特徵等因素判斷主要用途。

 

押金的退還時機

押金屬擔保性質,並非出租人收入。當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房屋並清償租金、水電費、修繕費等相關債務後,出租人應退還押金,或在扣除相關費用後返還剩餘金額。

若無正當理由延扣或拒退押金,可能引發民事爭議。

 

結語

押金在租賃關係中扮演保障的角色,但住宅租賃的押金金額依法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營業用途則不受此限制。店住合一的物件,需依主要使用目的判斷是否適用押金上限。無論是出租方或承租方,雙方都應了解相關規定,房東可避免觸法,租客也能保障自身權益喔。

租哥小編
發布於 202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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