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到了,帳戶卻沒有入帳。訊息已讀不回,人卻仍然住在屋內。每天看到屋內燈亮著,租金卻遲遲沒有下落,壓力自然一天天累積。
不少房東第一時間想到的,往往是更直接的做法:換鎖、斷水電,盡快把人請走。
但有一件事必須先釐清。
租客欠租,並不代表房東可以自行處理或強制趕人。
界線不在情緒,而在法律程序。
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440條:
「1.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 白話解釋:租客遲繳租金時,房東不能立刻解約,而是要先「催告」,也就是正式通知對方補繳並給合理期限。如果期限內仍不支付,才可以終止契約。而且針對房屋租賃,還多了一道門檻——欠租總額必須累積達兩個月租金,才有解約資格。欠幾天、欠一點點,都還不行。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40條]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 白話解釋: 這是舊制度下常被引用的規定。過去實務多認為,必須先扣除押金後,仍然積欠達兩個月租金,房東才能收回房屋。也就是說,解約條件相對更嚴格。現在住宅租賃多優先適用租賃專法,但這條仍有歷史參考價值。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法第100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白話解釋:現在住宅租賃主要適用這條規定。只要欠租或相關費用累積達兩個月,經催告仍不繳,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不過,即使符合解約條件,也仍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不能當天要求搬走。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專法第10條]
多數欠租,其實只是遲匯
大部分欠租一開始都沒那麼嚴重。有人只是忘記轉帳,有人薪水晚發,也有人單純銀行入帳延遲。這種情況,傳個 LINE 提醒一下,很多人當天就補匯了。
租屋畢竟是長期關係,不是一次性買賣。能溝通解決的事情,通常比法律手段有效。因此第一步往往不是存證信函,而是先確認狀況。許多糾紛,其實在這個階段就已經自然落幕。
真正關鍵是催告與證據
真正麻煩的情況,通常不是第一次遲繳,而是租客開始反覆拖延。期限一再往後推移,理由很多,但款項始終沒有入帳。到了這個階段,問題往往已經不只是租金本身,而是後續的法律風險。
一旦進入解約或訴訟程序,法院關注的從來不是誰比較委屈,而是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正式催告、是否給予合理期限、是否留下書面紀錄。少了這些,即使確實存在欠租事實,主張也可能缺乏依據。
因此,實務上普遍建議寄發存證信函。其功能並非施壓,而是留證,用以證明已完成催告並給予履行機會。真正保護房東權益的,往往不是情緒,而是證據。
解約門檻與不能踩的紅線
等欠款累積達兩個月租金,且經催告後仍未給付,房東才真正取得終止租約的資格。不是欠一個月、也不是短暫遲延,就可以收回房屋,而是必須明確達到法律設定的門檻。
不過,即使符合解約條件,也不代表可以自行處理。房東僅具有所有權,並無強制執行權限。若租客拒絕搬離,仍須透過法院判決與強制執行程序,才能合法收回租賃物。
私自換鎖、斷水斷電或以其他方式迫使搬遷,實務上往往被認定涉及刑法強制罪,甚至可能衍生侵入住居或毀損責任。原本只是單純的租賃糾紛,卻可能演變為刑事案件,風險與成本反而更高。
與其走偏門,不如依程序處理;慢一點,反而更快。
正確流程與替代方案
回到實務面來看,多數欠租案件大致都有固定節奏,重點不在手段,而在程序:
處理流程:
- 先提醒確認:聯繫租客,釐清是否只是忘記匯款或入帳延遲。
- 第一次存證信函催繳:正式催告補繳租金,留下書面紀錄。
- 欠滿兩個月仍未處理:寄第二次書面通知終止租約,依法給予搬遷期間。
- 仍不搬離:透過法院訴訟與強制執行程序,合法收回房屋。
整體而言,並沒有特殊技巧,只是依序完成催告、通知與蒐證,把法定程序一步一步走完。
訴訟以外的選擇:
-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可免費申請調解,但對方未必一定出席。
- 縣市政府租賃調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設立,同樣免收費用,實務上成功率亦不低。
若能透過調解或調處解決爭議,往往比直接進入訴訟更省時、省力,也更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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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租客欠租時,真正的風險往往不在欠款本身,而在處理方式是否失當。催告、通知與解約都有明確程序,只要依法律一步一步完成,房屋最終仍能合法收回。
與其急著採取手段,不如把證據留好、把流程走完。
制度,才是房東最穩定的保護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