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企業房東必懂!

在台灣的住宅租賃市場中,為了保護租客的權益、讓住宅租賃市場更公平透明,政府在2017年公告了《房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在2020年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專門針對企業房東所訂定,具有法律效力及約束力。


企業房東,簡單來說,就是以出租房屋為主要收入來源、具有重複出租行為的房東,也就是俗稱的包租公、包租婆。

如果您是企業房東,在和租客簽訂租賃契約時,就必須依據這份規範,完整載明「應記載事項」,並不得出現「不得記載事項」,否則條款不僅無效,甚至還可能違反相關法令。

 

🧙‍♂️  延伸閱讀:個人房東與企業房東有什麼差別?

 

什麼是「應記載事項」?

簡單來說,就是租賃契約中一定要寫清楚的內容。即使契約中未明確載明,只要符合這些事項的範圍,仍會視為契約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什麼是「不得記載事項」?

這些條款是法律明文禁止出現在契約中的內容。即使租客簽署同意,這些條款也一律無效,無法主張法律效力,嚴重者甚至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企業房東需載明的23項「應記載事項」

以下是契約中應載明的23項主要內容及其簡要說明,請企業房東務必確認:

  1. 契約審閱期:至少要給租客三天的時間來審閱
     
  2. 租賃標的:房屋地址、範圍、樓層與附屬設施要明列清楚。
     
  3. 租賃期間:契約應明確載明起迄日(30日以下的短期租賃除外)。
     
  4. 租金約定及支付:金額、繳交方式(如匯款、現金)與期限需明列。
     
  5. 押金約定及返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返還條件也要寫清楚。
     
  6. 費用分擔:水電、瓦斯、管理費等費用由誰負擔要列清楚。
     
  7. 稅費負擔:應由房東負擔的房屋稅、地價稅,不得轉嫁給租客。
     
  8. 使用限制:應明確規定租客是否可轉租,並需經房東書面同意。
     
  9. 房屋修繕:房東應負責基本修繕保持屋況可安全居住,除非另有約定。
     
  10. 室內裝修:租客如要裝潢,需事前徵得房東書面同意。
     
  11. 出租人義務:確保租屋安全、可使用,並履行所有法定義務。
     
  12. 承租人義務:準時繳租、妥善使用房屋、維持清潔等。
     
  13.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如因非租客過失導致房屋部分毀損,租客得請求按比例減少租金
     
  14. 任意終止租約:雙方可否及如何提前終止合約。
     
  15. 租賃住宅返還:退租時如何點交、清算費用、返還房屋。
     
  16. 所有權轉讓: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保障租約期間,租客居住權不受房屋買賣影響。
     
  17. 出租人提前終止: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時,房東可終止租約,租客不得要求賠償。
     
  18. 承租人提前終止:如發生難以繼續居住的合法情況,可終止契約,房東不得索賠。
     
  19. 遺留物處理:退租後如有遺留物,契約應明訂如何處理。
     
  20. 契約通知方式:通知應採可證明的方式,如書面、簡訊、電子郵件。
     
  21. 其他約定:如是否辦理公證、聲請強制執行等附加條件。
     
  22. 契約附件:如出租廣告、設備清單等,都視為契約一部分。
     
  23. 雙方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住址(或營業登記)、電話等聯絡方式。

 

絕對不能出現的 10 種「不得記載事項」條款

以下內容即使雙方簽署也無效,還可能讓您觸法,企業房東務必小心:

  1. 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不得要求租客放棄 3 天的契約審閱期。
     
  2.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房屋廣告屬契約一部分,不可寫「僅供參考」。
     
  3.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租客依法可報稅,不得剝奪其權利。
     
  4.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租客有權將戶籍遷入租屋處。
     
  5. 不得記載將稅負轉嫁給租客:該由房東負擔的稅,不能轉嫁給租客。
     
  6. 不得記載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房東不得免除對房屋瑕疵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未事先告知租客的部分。
     
  7. 不得記載承租人需繳回契約書:契約應雙方各執一份,房東不能要求租客交回。
     
  8. 不得記載僅用電話通知:通知方式不得僅限於電話,其他通知應保留可證明的方式,如書面、簡訊或電子郵件。
     
  9. 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條款一律無效。
     
  10.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租客依法可申請補助,房東不得限制。

 

房東怎麼做才不會違法?

企業房東在提供契約前,務必確認內容完整、清楚、合法。違法條款即使雙方簽署,也一律無效,不但無法主張權利,還可能構成違規行為留下證據,企業房東千萬別輕忽!

提醒:該寫的要寫清楚,不能寫的絕對不要寫!只要依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訂立,保障自己也保護租客,租賃關係也自然穩定又安心喔!

 

🚨 更新備註(最新法規說明)

⚠️ 注意:過去個人房東所遵循的舊法《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已於 2023 年 5 月 19 日 正式廢止。

隨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明定為「具消費關係」,因此現行所有房東(包含個人房東與企業房東)皆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法源關係說明:
現行的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授權,由內政部制定,用以規範住宅租賃契約中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條款內容。
因此,在住宅租賃關係中,該「定型化契約」即為房東與租客雙方應遵循的主要契約準則。

若本站文章中仍出現「應約定/不得約定條款」等舊法名詞,請視為歷史法源參考;實務上,仍以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準。

若租約內容與該定型化契約規範牴觸,相關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建議房東與租客重新檢視租約條文,並諮詢地方法務單位或消保機關以確認合法性。

幸運的是,舊版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與現行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三日審閱期」條款外,內容幾乎完全相同。😱 

🏛️ 法規來源:

租哥小編
發布於 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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