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個人房東必看!

為了讓租賃市場更透明、減少租屋糾紛,政府自2017年起由內政部公告了兩份住宅租賃契約範本,分別針對不同類型的房東訂定相關規範: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企業房東)
  •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適用於個人房東)

其中,個人房東多半是偶爾出租房屋的自然人,並非以出租為業或收入來源,因此適用的是後者,也就是我們今天要介紹的 「應約定與不得約定事項」

 

🧪  延伸閱讀:個人房東與企業房東有什麼差別?

 

什麼是「應約定事項」?

簡單來說,就是租賃契約中一定要寫清楚的內容。即使雙方沒有在契約中明確列出,只要符合這些事項的範圍,也會自動視為契約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什麼是「不得約定事項」?

這些條款是法律明文禁止出現在契約中的內容。即使租客同意簽名,這些條款也一律無效,無法主張法律效力,嚴重者甚至可能觸法。

 

個人房東需載明的 22 項「應約定事項」

以下是契約中應載明的 22 項關鍵內容及其重點,供個人房東與租客參考:

  1. 租賃標的:房屋地址、空間範圍、附屬設備要寫清楚。
     
  2. 租賃期間:明確約定起迄日(30日以下的短期租賃除外)。
     
  3. 租金約定及支付:金額、繳交期限與方式。
     
  4. 押金約定及返還:押金最多兩個月,且要有返還條件說明。
     
  5. 費用分攤:應說明租賃期間各項費用(如水電費、管理費等)由誰負擔。
     
  6. 稅費負擔:房屋稅、地價稅由房東負擔。
     
  7. 使用限制:應明確規定租客是否可轉租,並需經房東書面同意。
     
  8. 房屋修繕:房東負責基本修繕,除非另有約定。
     
  9. 室內裝修:如租客要裝潢,需事先告知並取得房東同意。
     
  10. 出租人義務:確保房屋安全、可居住,並履行法定義務。
     
  11. 承租人義務:準時繳租、維護房屋整潔等,並妥善使用房屋等義務。
     
  12.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如因非租客過失導致房屋部分毀損,租客得請求按比例減租
     
  13. 任意終止租約:雙方可否及如何提前終止合約。
     
  14. 租賃住宅返還:退租時應清點房屋狀況、交還房屋及結清費用。
     
  15. 所有權轉讓: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保障租約期間,租客居住權不受房屋買賣影響。
     
  16. 出租人提前終止: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時,房東可終止租約,租客不得要求賠償。
     
  17. 承租人提前終止:如發生難以繼續居住的合法情況,租客可終止租約,房東不得要求賠償。
     
  18. 遺留物處理:應明確規定退租後租客遺留物的處理方式。
     
  19. 契約通知方式:雙方應約定通知方式(如書面、簡訊、LINE)。
     
  20. 其他約定:如是否辦理公證或聲請強制執行等。
     
  21. 契約附件:如出租廣告、設備清單等,都視為契約一部分。
     
  22. 雙方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住址(或營業登記)、電話等聯絡方式。

 

契約中不得出現的 8 種條款(個人房東要特別留意!)

以下內容即使雙方簽署也無效,切勿寫進契約中:

  1.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房屋廣告內容具有法律效力,不得註明「僅供參考」。
     
  2. 不得限制申報支出:租客可依法申報租金支出,不能被限制。
     
  3. 不得禁止遷入戶籍:租客有權將戶籍遷入租屋處。
     
  4. 不得將稅費轉嫁給租客:租賃期間應由房東負擔的稅費,不得轉嫁給租客。
     
  5. 不得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房東不得免除對房屋瑕疵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未事先告知租客的部分。
     
  6. 不得要求繳回契約書:房東不得要求租客繳回已簽訂的契約書。
     
  7. 不得僅以電話方式通知:通知方式不得僅限於電話,其他通知應保留可證明的方式,如書面、簡訊或電郵。
     
  8. 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契約中不得含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條文的內容。

 

個人房東該怎麼做才不會違法?

雖然不必逐條列出所有「應約定事項」,但契約內容一定要明確清楚,且不得含有任何「不得約定事項」。只要內容合法、雙方有共識,就具法律效力。

提醒:「不得約定事項」即使雙方簽了,也一律無效寫進契約反而可能留下證據並觸法喔!

 

🚨 更新備註(最新法規說明)

⚠️ 注意:過去個人房東所遵循的舊法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已於 2023 年 5 月 19 日 正式廢止。

隨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明定為「具消費關係」,因此現行所有房東(包含個人房東與企業房東)皆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法源關係說明:
現行的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授權,由內政部制定,用以規範住宅租賃契約中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條款內容。
因此,在住宅租賃關係中,該「定型化契約」即為房東與租客雙方應遵循的主要契約準則。

若本站文章中仍出現「應約定/不得約定條款」等舊法名詞,請視為歷史法源參考;實務上,仍以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準。

若租約內容與該定型化契約規範牴觸,相關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建議房東與租客重新檢視租約條文,並諮詢地方法務單位或消保機關以確認合法性。

幸運的是,舊版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與現行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三日審閱期」條款外,內容幾乎完全相同。😱 

🏛️ 法規來源:

租哥小編
發布於 2025-05-18


您也會喜歡

Background Theme 2
租客疑似違約,房東能進屋檢查或蒐證嗎?租約能否約定「房東得隨時進入」?

在租屋糾紛中,最常見的問題之一就是:房東能不能進入租客的房間檢查或蒐證?很多房東認為,房子是自己所有,懷疑租客有違約行為...

Background Theme 1
房東可以私自進入租客屋內嗎?完整法律解析與實務提醒

在台灣的租屋市場裡,許多租客最在意的就是「安全與隱私」。有時候會聽到租客抱怨,房東在沒有告知或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拿鑰匙進...

Background Theme 3
租客可以自行裝潢租屋嗎?從房東同意到租期保障的全攻略

在租屋市場裡,許多租客都會想把租來的房子改造成符合自己喜好的空間,例如重新油漆、加裝櫃子,甚至進行簡單的裝潢。不過,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