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租房,許多人會遇到所謂的「不定期租約」。最常見的情況是:租期結束後,租客與房東都沒有明確表達是否續租,房東也沒有反對租客繼續居住,這時原本的租約就會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也就是沒有約定租期的租賃關係。
一旦進入這種狀態,租客可以繼續合法居住,而房東則無法隨意要求對方搬離,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終止條件。
租房一定要簽紙本合約嗎?
其實,法律並沒有強制租賃契約一定要採書面形式。只要雙方有口頭約定,契約即成立。不過,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爭議,還是強烈建議房東與租客簽訂書面合約。
特別提醒:根據《民法》第422條,只要房屋租期超過一年,就一定要簽書面契約。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就會被視為「不定期租約」,房東和租客的權利義務會跟原本以為的不一樣!
🧙♀️ 延伸閱讀:租房是否一定需要合約?
什麼是不定期租約?「默示更新」是什麼意思?
當租期屆滿後,房東仍繼續收租,且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租客續住,就可能構成「不定期租約」,也就是俗稱的「默示更新」。
根據《民法》第451條規定: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換句話說,只要租客繼續居住、而房東未在合理時間內表示反對,租約就會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
也就是說,關鍵不在於房東有沒有收租,而在於是否明確反對。只要房東沒有及時表態拒絕續租,契約便會自動續存,性質也變成不定期。
租期到了,房東為什麼不能趕人走?
當租賃契約變成不定期後,房東並不能隨意終止契約或要求租客搬遷。根據《土地法》第100條,僅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房東才可以合法終止租約並收回房屋:
- 房東需自住或重新建築
- 租客擅自轉租
- 租客拖欠租金達兩個月以上
- 租客從事違法行為
- 租客嚴重違反租賃契約
- 租客損壞房屋且拒絕修繕或賠償
換句話說,只要租客按時繳租、未違約,房東就無法單方面終止契約。不定期租約對租客具有一定保障,但也相對限制了房東的權益。
想避免默示更新?房東可以這樣做!
若房東不希望租約在不知不覺中變成不定期租約,事前約定是關鍵。可在租約中加入條款,如:
- 「本契約到期後,若未另行簽訂書面續約,契約即自動終止,不具續約效力。」
- 「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時自動終止,雙方不得主張續租或默示更新。」
此外,在租約即將到期前,房東應主動發函或以書面通知租客不再續約,避免落入《民法》第451條的默示續約規範。
結語:重新簽約最安心
不定期租約可說是一把雙面刃。對房東而言,恐難以隨意收回房屋;對租客來說,雖享有保障,但也可能面臨被隨時終止的風險。
因此,最穩妥的做法,是在租約到期前雙方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契約,內容明確、權責清楚,才能確保彼此權益,住得安心、租得放心。
下次租約快到期時,務必留意是否可能進入不定期狀態,或主動聯繫對方重新談約,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誤會與爭議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