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租房的過程中,簽訂租賃契約是非常重要的步驟。為了保障租客權益,《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主管機關針對企業房東所提供的租約,設立了「審閱期制度」。主管機關規定租賃契約的審閱期至少為三天,即使租約中沒有註明這個時間,租客仍然享有至少三天的時間來檢查合約。這段時間讓租客能夠在簽約前詳細檢視條款內容,避免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倉促做出決定,進而產生日後的紛爭。
什麼是定型化契約?誰適用三日審閱期?
所謂「定型化契約」,是指由一方事先擬定好條款內容,由另一方接受的標準化契約。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提供定型化契約時,必須在簽約前提供條款讓消費者有合理時間審閱,並不得強迫對方立即簽署。
在租賃實務中,若出租方為企業房東(例如:包租公或包租婆、擁有出租物件的不動產公司或法人房東等),其提供的租賃契約即屬於定型化契約,應遵守主管機關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若為包租代管業者作為二房東轉租給租客,則適用的是《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兩者皆明確規定:
📌 租約中必須記載:租客享有至少三日的契約審閱期間。
這項三日審閱期屬於「應記載事項」,若企業房東或包租業者未列入,或要求租客放棄,將被視為違法,並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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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期間怎麼算?三天從哪一天開始?
根據《民法》第120條第2項與第121條第1項規定:
- 若以「日」計算期間,起算日(契約交付日)不算入;
- 接續的三天為正式的審閱期間。
例如,房東張先生在1月1日將租賃契約交給租客,那麼三天的審閱期會從1月2日開始計算,持續到1月4日結束。也就是說,雙方最早可以在1月5日正式簽約。
租客不得被要求放棄審閱期
對於租客來說,千萬不要輕信一些房東的說法,比如「先簽約,再拿回去看,有問題再改」。一旦簽了字,就代表你同意了契約內容和房子的租賃條件。如果簽約後反悔不租,除非是房東的問題,可能會產生法律上的問題,甚至無法要求退還訂金。因此,租客在簽約前一定要仔細檢查合約,並與房東討論清楚所有細節。
有些房東可能甚至在契約中加入「租客放棄審閱期」的條款。房東千萬切記,這種做法是明確違法的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與主管機關公告,若定型化契約中出現下列情況,皆屬於不得記載事項:
- 約定消費者放棄審閱期;
- 要求立即簽署、無時間詳細閱讀;
- 免除房東相關責任。
上述條款一律視為無效,而企業房東可能因此遭受裁罰。
為什麼租客一定要把握審閱期?
許多租客因為急於入住或基於信任心理,常在未詳閱契約內容的情況下草率簽約,結果在事後才發現條款對自己不利,例如:
- 契約中將所有修繕責任歸屬租客;
- 租金調整或違約金設定過高;
- 保證金退還條件模糊不清。
一旦簽約,即具法律效力,若事後反悔,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可能無法退還訂金,甚至引發法律糾紛。建議租客於審閱期內,務必做到以下三點:
- 仔細逐條閱讀契約內容;
- 與房東充分溝通不清楚的部分;
- 如有疑慮,可尋求法律諮詢或向消保機關詢問。
結語:審閱期讓簽約更安心
審閱期是租賃過程中保護租客的重要機制,讓租客有充足時間仔細檢視契約,避免日後的麻煩。房東無法強迫租客放棄這個權利,而租客也應該充分利用這三天的時間,確保契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和自身需求。最重要的是,不要急著簽約,給自己多一點時間思考,才能讓租賃過程順利且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