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結束後,房客早就搬走了,
但戶籍還掛在你家?
甚至公司登記地址也還留在你的房子?
這種情況在實務上非常常見,也常讓房東心裡不安:
- 會不會影響稅務?
- 會不會被拿去亂用?
- 我能不能自己處理,還是一定要找到租客?
這也是很多房東最頭痛、卻又不知道該怎麼處理的問題。
別擔心,其實法律早就把這些情況想好了,而且不需要房東自己硬扛風險。
我們先從「法律怎麼說」開始,一步一步拆給你看。
法律怎麼說?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 白話解釋:政府制定的標準租約,其實已經把退租時雙方該做的事情寫得非常清楚。
當租賃關係結束,不只是「房客搬走」就算了,房東要結算相關費用,雙方也應一起完成屋況與設備點交。
更重要的是,房客在返還房屋時,本來就應該一併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這不是房東額外要求,而是標準租約明文規定的義務。
⚖️ 法律來源:[內政部法規檢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戶籍法》第50條第1項: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 白話解釋: 如果房客實際上已經搬離租屋處,卻一直沒有辦理戶籍遷出,法律並不是放任不管。
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處理。
戶政事務所會依程序通知房客限期辦理遷徙登記,期限到了仍未處理,就會將其戶籍暫時遷至戶政事務所,並非永久掛在房東名下。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戶籍法第50條]
《商業登記法》第29條:
「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
✨ 白話解釋: 如果有人以你的房屋地址登記公司或行號,但實際上並沒有營業事實,
或者你根本沒有把房屋出租給對方作為登記使用,在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後,該商業登記是可以依法撤銷的。也就是說,房東並不需要默默承擔被冒用地址的風險。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業登記法第29條]
租客搬走了,但戶籍還沒遷出怎麼辦?
這是最多房東遇到、也最容易誤會的一種情況。
很多人以為:
- 一定要找到租客本人
- 一定要對方同意
- 或只能一直等
其實都不是。
只要確認租客實際已經搬離,房東就可以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向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處理。
實務流程通常是:
- 準備能證明租約已結束、租客已搬離的資料
-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依《戶籍法》第50條處理
- 戶政事務所會通知租客限期辦理遷徙
- 期限到了仍未辦理,戶籍會被暫遷至戶政事務所
👉 這是依法處理,不是房東私下「硬遷」。
公司或行號登記還掛在你家怎麼辦?
另一種讓房東更緊張的狀況是:
- 公司明明已經沒營業
- 或租約早就結束
- 地址卻還繼續用你的房子
處理原則只有一個重點:
有沒有實際營業?你有沒有出租供登記?
如果沒有,就可以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處理。
實務上可以這樣做:
- 向主管機關反映該公司無實際營業
- 提供你未出租房屋供其登記的證明
- 配合調查後,由主管機關撤銷其商業登記
👉 即使是被冒用地址,處理方式也是一樣。
房東最常誤會的 3 件事
❌ 誤會一:戶籍沒遷出,房東一定會有法律責任
→ 不一定。法律已有明確處理機制,重點是有沒有依法處理。
❌ 誤會二:一定要租客本人出面才辦得掉
→ 不必。符合條件時,房東可以依法申請。
❌ 誤會三:公司登記掛著只能認了
→ 不是。只要符合《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要件,就有撤銷的法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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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人走了,登記也該走
戶籍或公司登記沒遷出,看起來很麻煩,但實際上多半只是因為不知道法律該怎麼走。只要依照法定程序處理,這些問題都有解,而且不需要硬碰硬。
一句話記住就好:租客搬走了,登記也該走;不走,法律會幫你送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