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租客可能都想過:房租這麼貴,如果再找人一起住、分攤費用,不就能省下一筆租金?
這聽起來合情合理,但在法律上卻沒有這麼簡單。租客以為是「合住」,房東卻可能認為是「轉租」。一旦處理不當,租客可能違約,房東也可能陷入舉證困境。
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443條第1項: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 白話解釋:早期的規定比較寬鬆,租客在房東沒有特別反對的情況下,可以把房屋的一部分轉租出去。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43條]
《租賃條例》第9條:
「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 白話解釋:新法的規定更嚴格了,租客若想把整間房子或部分空間轉租出去,必須事先取得房東的書面同意。已經不像過去那樣,只要房東沒有明確反對,就能任意轉租。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條例第9條]
《租賃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 白話解釋:如果租客私下把房子轉租給別人,房東可以立即終止租約,而且租客不能要求任何補償。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條例第10條]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 白話解釋:官方契約範本更清楚規定,租客不僅不能轉租,連「出借」或「讓他人使用」都需要房東同意。
⚖️ 法律來源:[內政部法規檢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什麼情況才算「轉租」?
法律上,「轉租」的關鍵在於 是否有對價關係:
- 家人或情侶同住 → 沒有收錢及賺取利潤,一般不算轉租。
- 同學或朋友合租,大家分攤房租 → 如果房東不知情,可能被認定為轉租。
但在實務上,房東要舉證「轉租」並非容易:
- 租客收現金、不立契約、不開收據 → 幾乎沒有證據。
- 房子裡有人出入 → 也可能只是訪客、家人或情侶,不一定就是轉租。
😱 換句話說,即便法律禁止未經同意的轉租,如果房東拿不出「轉租」的契約或金流紀錄,要真正舉證並不容易。
房型與簽約方式的差異
- 雅房、分租套房 → 多是一人一間,各自有約定或契約,加上室友彼此會互相監督,爭議相對少。
- 獨立套房 → 通常只有一名承租人,如果再找人同住或「格套出租」,就容易被認定為轉租。除非契約一開始就逐一列出同住人員,但這種情況在實務上其實很少見。
另外,簽約代表不等於唯一居住者:
- 家庭租屋 → 可能只有爸爸簽名,但實際入住的是一家四口。
- 公司租屋 → 主管簽約,實際入住的卻是派駐員工。
所以關鍵還是在於:
- 租客有沒有收取他人費用?
- 是否事先經過房東同意?
🧟 延伸閱讀:獨立套房、分租套房、雅房怎麼選?
⚰️ 延伸閱讀:租金到底有沒有上限?
如何避免爭端?
不論是房東擔心租客鑽漏洞、私自轉租卻難以舉證,還是租客害怕被房東誤會,最保險的方式其實就是——事前把規則講清楚、寫清楚:
- 居住者名單 → 在契約中明確列出可同住的人員
- 訪客規範 → 是否允許過夜、訪客時間限制,最好白紙黑字寫入生活公約
- 變動時溝通 → 若租客想加人或換人入住,應主動告知房東並取得同意
總結
租客若擅自找人入住、分租或謀求利益,沒有房東同意,就是違法。
而在實務上,轉租往往難以舉證,房東若擔心被鑽漏洞,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契約裡事先白紙黑字寫明規則。
這麼做,房東有保障,租客也能安心,雙方互信自然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