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租約時,房東為了確認租客身分,通常都會要求查看身分證。
但問題來了:房東可以直接影印一份留下來嗎?
租約都已經結束好幾年,房東還把租客的身分證影本放在資料夾裡,這樣也沒問題嗎?
其實,「核對身分」和「留存身分證影本」是兩件不同的事情。房東確實有確認租客身分的合理需求,但只要涉及影印、保存或使用個人資料,就必須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限制。
法律怎麼說?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出租人核對。」
✨ 白話解釋:標準租約明確規定,簽約時租客應出示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讓房東確認簽約的人到底是誰。
不過要特別注意,規定寫的是「出示」與「核對」,並沒有規定租客一定要提供身分證影本給房東永久保存。
⚖️ 法律來源:[內政部法規檢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3點: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承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二)出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 白話解釋:租約本身就應記載房東與租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
也就是說,法律要求的是租約記載必要的身分資料,並不是要求雙方一定要互留完整的身分證影本。
⚖️ 法律來源:[內政部法規檢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1.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2.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白話解釋: 房東不是完全不能蒐集租客個資。因為雙方存在租賃契約關係,為了確認承租人身分、履行租約或處理租賃相關事項,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蒐集個資,原則上有法律依據。
但是,有租約關係不代表什麼資料都可以收。蒐集資料仍然要有明確目的,也要考慮是否真的有保存完整身分證影本的必要。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1.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2.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3.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 白話解釋:就算房東合法取得租客的身分資料,也不代表之後可以任意使用。
例如原本是為了簽訂及管理租約而取得身分證影本,原則上就應該用在與租賃關係有關的必要事項,不能因為手上剛好有資料,就任意提供給其他人或拿去做與租約無關的用途。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 白話解釋:個資並不是合法取得之後,就可以永遠保存。
當原本蒐集資料的目的已經消失,或保存期限已經屆滿,原則上就應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所以租約已經結束、押金與費用全部結清,也沒有任何租賃糾紛或其他依法保存的必要時,房東就不能只是因為「以前有留資料」,便無限期保存租客的身分證影本。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
房東可以要求留身分證影本嗎?
可以提出要求,但要把「可以核對身分」與「當然可以留影本」分開來看。
住宅租賃規範明確要求租客在簽約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房東核對 ,而且租約本身也需要記載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與聯絡方式等資料。
因此,確認租客真實身分本身沒有問題。
至於是否還需要另外保存完整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就要進一步考慮蒐集目的與必要性。法律並沒有規定住宅租賃契約一定要附上租客的身分證影本,因此不能把「留影本」當成所有租約都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
為什麼實務上還是常常會留影本?
原因其實很簡單:風險管理。
例如租客後續積欠租金、提前搬走又失去聯絡,甚至需要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時,完整且正確的身分資料有助於房東確認當事人資料。
反過來說,租客簽約時也會希望確認出租人是不是屋主,或是否確實具有出租房屋的權利。
所以身分證影本在租賃實務上的功能,比較接近「身分確認與資料存查工具」,而不是租約成立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
如果要留影本,怎麼做比較安全?
如果雙方確實同意留存影本,比較好的方式不是直接保存一張毫無註記的「乾淨影本」。
可以在影本上清楚加註:
「僅供○○住宅租賃契約身分核對及租賃相關事項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也可以標示房屋地址、租約日期或使用目的,讓這份影本即使不慎外流,也比較不容易被挪作其他用途。
對於與租賃目的明顯無關的資訊,也應考慮是否有蒐集必要,而不是看到證件上有什麼資料就全部保存。
房東可以順便要求健保卡、存摺或信用卡影本嗎?
這就要更加小心。
單純為了確認住宅租賃契約當事人的身分,通常不代表房東有必要同時取得健保卡、信用卡等其他資料。
判斷的核心仍然是:
- 蒐集這份資料的目的是什麼?
- 和租賃契約有沒有直接關係?
- 有沒有侵害較小的方式可以達到相同目的?
例如只是為了確認租客身分,既然身分證正本已經可以完成核對,通常難以單純以『建檔』為理由,要求提供各種與租賃目的無直接關係的證件影本 。
租約結束後,身分證影本可以保存多久?
這也是最容易被誤會的地方。
《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沒有直接規定「房東只能保存身分證影本三年」或「租約結束五年後一定要刪除」這種統一數字。
真正的原則是:保存多久,要看原本的蒐集目的是否仍然存在,以及是否還有其他法律上的保存必要。
例如租約剛結束,但雙方還在處理欠租、押金、修繕費或損害賠償爭議,相關資料仍可能有保存的必要。
相反地,如果租約早已結束,房屋完成點交、押金退還、費用全部結清,也沒有任何爭議或其他法定保存需求,繼續長期保存完整身分證影本的必要性就會明顯降低。
因此,實務上可以配合契約資料保存、相關民事請求權時效及稅務資料保存需求建立內部保存期限,但不宜簡化成「所有身分證影本一律保存五年」。重點仍然是目的與必要性,而不是單純看經過幾年。
常見情況:租客退租三年了,影本還需要留嗎?
假設租客三年前已經搬走,租金、押金、水電費全部結清,也沒有任何訴訟、稅務或其他爭議,房東只是習慣把歷年租客資料全部放在同一個資料夾裡。
這種情況下,就應該重新檢視:當初保存完整身分證影本的目的是否仍然存在?
如果已經沒有合理的保存必要,就應依個資法規定適當刪除或銷毀,而不是把歷任租客的證件影本永久累積下去。
紙本影本可以使用碎紙機銷毀;電子檔案則應從電腦、雲端空間或其他儲存位置妥善刪除,避免租賃關係結束多年後仍持續承擔個資外洩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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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可以核對,不代表可以永久保存
房東出租房屋,確認租客到底是誰,本來就是合理而且必要的風險管理。《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明確要求租客在簽約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房東核對。
但核對身分、記載必要資料,以及保存完整身分證影本,是不同程度的個資蒐集行為。法律並沒有規定住宅租約一定要附身分證影本;如果確實需要留存,也應限定用途、做好安全措施,並避免蒐集與租賃無關的資料。
租約結束後也不是一律「馬上全部刪掉」,而是應確認租賃糾紛、債權、稅務或其他合理保存目的是否仍然存在。當蒐集目的已經消失,也沒有其他保存必要時,就應適時刪除或銷毀。個資留得越多、留得越久,房東承擔的保管責任與外洩風險也會跟著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