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發生時,許多房東第一個想到的都是:
「是不是只能上法院了?」
但真的走到訴訟階段時,又常會遇到另一個問題:
不知道起訴狀怎麼寫、不知道要準備哪些證據,更不知道自己到底應該向法院主張什麼。
其實,大部分租屋訴訟的關鍵,往往不是開庭當天怎麼說,而是在提告前是否已經把請求內容與證據整理清楚。
如果已經協商過、寄發存證信函,甚至調解也無法解決問題,那麼了解基本訴訟流程與常見請求權,便是下一步的重要功課。
法律怎麼說?
《民法》第767條第1項: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白話解釋:房東身為房屋所有權人,如果租客已經沒有合法占有房屋的權利,卻仍然持續占用房屋,就可以依法請求返還房屋。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767條]
《民法》第455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 白話解釋:租約到期、解除或終止後,租客本來就有返還房屋的義務。若繼續占用不搬離,房東可以依法請求返還租賃物。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55條]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白話解釋:如果租約已經終止,租客卻仍然持續使用房屋,就可能構成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此時房東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 法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79條]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
✨ 白話解釋:如果租客在租約結束後仍不返還房屋,房東除了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之外,也有機會依契約及相關規定請求違約金。
⚖️ 法律來源:[內政部法規檢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租屋糾紛走到法院後,大致會經過哪些程序?
很多人對法院的印象來自電視劇,以為每天都要開庭、雙方激烈辯論,甚至法官會一直追問各種法律問題。
其實,大部分民事案件都有固定程序,而且真正花時間的地方,通常是雙方整理證據、交換書狀,而不是一直開庭。
一般租屋糾紛進入法院後,大致會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① 起訴與立案
房東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起訴狀,並繳納裁判費。
法院受理後,會將起訴狀送達給租客,通知對方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② 答辯與調解
租客收到起訴狀後,可以提出答辯,向法院說明自己的立場。
有些法院也會安排調解程序,希望雙方能在正式審理前解決爭議。
③ 準備程序
雙方開始提出證據、交換書狀,讓法院整理案件爭點。
例如租約、匯款紀錄、存證信函、Line 對話紀錄等,都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④ 言詞辯論(開庭)
法官會聽取雙方陳述,並依據提出的證據釐清事實經過。
如果案件爭點明確,有些案件甚至不需要太多次開庭。
⑤ 宣示判決
法院審理完成後,會作成判決並送達給雙方。
如果其中一方不服判決,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⑥ 強制執行
如果取得勝訴確定判決,而對方仍拒絕履行義務,例如不搬離房屋、不支付款項,就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其實很多案件的勝負,往往在證據提出的階段就已經逐漸明朗,未必是靠開庭時臨場發揮決定結果。因此,相較於擔心法庭上該說什麼,更重要的往往是事前把證據整理完整。
如果想看完整官方流程,可以參考:
提告之前,先想清楚希望法院幫忙解決什麼問題
很多房東會說:
「我要告租客。」
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法院處理的不是「誰比較有道理」,而是「希望法院判對方做什麼」。
因此,在提起訴訟之前,最好先整理自己的訴訟目標。
常見可以主張的請求包括:
📌 清空返還房屋
📌 給付積欠租金
📌 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 給付違約金
有些案件只涉及其中一項,有些案件則可能同時主張數項請求。
不少租屋案件會同時主張返還房屋、積欠租金、不當得利及違約金,實際請求內容仍需依個案情況判斷。
常見請求一:清空返還房屋
如果租約已經到期、解除或終止,而租客仍然繼續占用房屋,房東最重要的目標通常就是取回房屋。
此時常見的法律依據包括:
- 《民法》第767條所有權返還請求權
- 《民法》第455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雖然兩者都能作為請求基礎,但性質並不完全相同。
許多案件會同時主張這兩項權利,以增加保障範圍與執行上的彈性。
常見請求二:請求積欠租金
如果租客在租約仍有效期間內沒有依約支付租金,房東可以依照租約內容請求給付欠租。
例如:
- 3 月租金未繳
- 4 月租金未繳
- 5 月租金未繳
這些都屬於租約存在期間的租金債務。
不過要注意的是,這部分通常只能計算到租約終止或租約屆滿為止。
常見請求三: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許多房東最容易混淆的就是這一部分。
明明租客還住在房子裡,為什麼不是繼續請求租金?
原因其實很簡單。
當租約已經終止後,雙方的租賃關係已經不存在。
既然租約不存在,自然無法再依照租約請求租金。
但租客仍持續使用房屋,實際上仍獲得居住利益,因此房東可以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舉例來說:
月租金為 20,000 元。
租約終止後,租客又持續占有房屋 3 個月。
此時房東便可能向法院請求相當於 60,000 元的不當得利。
常見請求四:違約金
有些租約會約定:
如果租客逾期不搬離,應支付違約金。
這類條款在實務上相當常見。
不過,違約金並不是契約寫多少,法院就一定支持多少。
依照《民法》第252條規定: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因此,即使契約約定數倍租金作為違約金,法院仍可能依個案情況酌減。
不過依照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主張相當月租金額計算的違約金,已具有相當明確的法律依據。
律師費與訴訟費一定能拿回來嗎?
有些租約會約定:
如果因違約而發生訴訟,相關訴訟費用及律師費應由違約方負擔。
但實務上,這類條款是否能夠完全獲得法院支持,仍須視個案情況判斷。
法院通常會考量:
- 契約內容如何約定
- 是否確有委任律師必要
- 費用是否合理
因此並非所有支出都一定能全額請求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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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租屋糾紛走到法院,往往代表雙方已經無法透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問題。不過,真正重要的並不是立刻提告,而是先釐清希望法院幫忙解決什麼事情。
是希望取回房屋?追討欠租?請求不當得利?還是主張違約金?
把訴訟目標整理清楚之後,再進一步準備租約、通知紀錄、匯款紀錄及相關證據,後續無論是否委任律師,都能讓訴訟進行得更加順利。
對房東而言,了解訴訟流程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知道自己擁有哪些權利,以及哪些請求可以透過法院依法主張。這樣在面對租屋糾紛時,才能更有方向地準備訴訟,也更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